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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古城保护中文物违法与消防安全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

2023-08-02    来源:国家文物局    编辑:

文物督发〔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切实加强古城保护,遏制文物违法行为,强化文物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古城保护中文物违法行为与消防安全专项督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为指导,贯彻正定古城保护现场会议的要求,集中力量对古城保护中存在的拆古建新、拆真建假、火灾多发等情况进行督察,纠正一批文物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文物消防安全水平。通过督察,推动全行业和地方各级政府深入认知文化传承、文物保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性,树立古城保护正确理念,保护传承古城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督察方法

本次专项督察,采用地方自查、省局抽查、我局督察与遥感监测“四结合”的工作方法。选定100个属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名城核心区的县域行政单元(每省份1~4个,见附件1),由属地文物行政部门自查,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从中自行选择1~3个实施抽查(内蒙古、海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不得少于1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少于2个)。我局从100个县域中,自主选择20个县域单元进行实地督察,并对其中部分县域实施不可移动文物遥感监测。

三、督察内容

重点督察以下内容:

(一)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复核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重点核查文物消失情况。

(二)擅自拆除或破坏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违法行为。

(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古城文物消防安全状况与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五)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总体安排

专项督察时间为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监测阶段(2014年8月至9月)。各省根据专项督察通知要求部署地方自查与省内抽查,于9月20日前将本省自查情况上报我局。同期,国家文物局实施不可移动文物遥感监测工作,初查结果由地方文物部门复核确认。

(二)实地督察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我局根据各省自查报告和遥感监测结果,实施实地督察。督察组由局领导带队,督察意见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属地政府。各地按照国家文物局督察意见进行整改。

(三)汇总通报阶段(2014年11月)。实地督察结束后,国家文物局形成“古城保护中文物违法与消防安全专项督察”工作报告,向全国文物系统和全国文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组织实施专项督察作为全国文物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级文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至少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个县域单元的实地抽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责任落实。专项督察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力求客观掌握真实情况。严禁出现被督察地区虚报、瞒报、知情不报,督察部门重形式、走过场、有案不查、有责不问的情况。如经查实,国家文物局将公开通报。

(三)真查实改,注重实效。各级文物部门应高度重视专项督察成果的运用。督察情况,应向属地政府客观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对于督察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建立台账,逐项督促整改落实;普遍性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落实责任,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指导本地区整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专项督察县域单元名单

2.自查报告内容要求

国家文物局

201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