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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关于发布实施《国家文物局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8-02    来源:国家文物局    编辑:

文物办发〔2014〕33号

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文物局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1月4日

国家文物局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为加强国家文物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局机关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按有关政府采购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由机关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局机关设立政府采购小组,在局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为局办公室领导。成员由局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和项目相关处负责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财务处。

第三条 政府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三、组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参加履约验收;

四、负责采购文件的归集、整理、保管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编报;

五、组织采购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 采购项目相关处职责:

一、编制本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二、履行采购项目报批手续;

三、明确采购项目需求及绩效目标,配合处理采购质疑;

四、与供应(服务)商洽谈政府采购合同;

五、有关项目采购其他工作。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参与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决策;

二、监督政府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六条 局机关政府采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分别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商务谈判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个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和商务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事项,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商务谈判,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与服务(供应)商就报价与项目内容合理性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金额在20万元之下的项目,经财务部门审核预算明细,逐级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签协议执行;

二、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之下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小组通过遴选的方式推荐供应(服务)商,经商务谈判后,报分管政府采购工作局领导批准后签协议执行;

三、金额在50万元(含)~120万元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金额达到120万元(含)以上及工程项目达到200万(含)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项目,在立项、中期评审和结项验收时,政府采购小组应当指派财务专家参与,局纪检部门现场监督。

第八条 政府采购小组按以下程序实施采购:

一、汇总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相关处室在部门预算下达后,向政府采购小组提交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小组进行汇总。

二、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及特点,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三、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小组按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进行采购。

1. 项目相关处明确采购需求及绩效目标,履行采购审批程序后,提交政府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2. 政府采购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小组履行报批程序后,交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4. 招标代理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推荐中标供应商;

5. 中标供应商由政府采购小组履行报批程序后,提交招标代理发中标供应(服务)商通知。

四、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小组协调项目相关处与供应(服务)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履约验收。项目相关处与政府采购小组一起履行采购项目成果验收、交接手续。

六、支付款项。项目相关处依据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款项手续。

第九条 项目相关处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货物时,不能违反规定指定品牌、型号和产地等;购买服务时,除采取商务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外,不能指定服务商。

第十条 项目相关处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依据政府采购结果,与中标供应(服务)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机关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签订120万元以上合同(协议),原则上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机关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完成后,项目有关处室和政府采购小组(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第三方机构)应当对供应(服务)商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合同尾款的依据。

为履行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服务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国家文物局内部公布。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小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函〔2001〕10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