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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鄂文旅发〔2022〕19号)

2022-06-09    来源: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编辑:赵辉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文旅发〔2022〕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5月23日 

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大力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文化需求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坚持打基础管长远,突出地域特色,推进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础更加牢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传承传播体系更加完善,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亮点更加突出,新公布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一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评选一批“非遗+旅游”融合发展、“非遗+互联网平台”典型案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更加健全,综合能力素质明显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到203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显著增强,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社会影响力大幅提升,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调查与记录工作。建立健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每年调查情况及时充实项目资料,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总结推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建设和社会利用经验,提高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和利用整体水平。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鼓励支持各地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实施记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档案局)

(五)加强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管理。健全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评估,完善代表性项目动态调整和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加强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规划编制,明确保护目标、路径和责任。认真落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依托相关高校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班,力争每年培训200人左右,扩大传承队伍,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青年传承人培养,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项目,积极探索认定一批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加强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推动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配套改建新建传承体验中心,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到2025年,力争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达到30个,传承体验中心(所、点)达到300个。支持推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项目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加强理论与应用研究。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中心)建设,整合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大学、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等22所高校和科研单位研究基地(中心)力量,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文化工程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建立多学科研究平台。充分发挥高校研究基地(中心)优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和知识产权、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实验室,力争到2025年建立1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

(八)加强分类保护。阐释挖掘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创新表现方式,鼓励和支持民间故事村、民间故事讲堂建设,重点创办10个优秀民间故事讲堂。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深入实施湖北戏曲振兴工程、湖北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建好湖北“非遗曲艺书场”,加大对优秀剧本、曲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力争每年创作编排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剧目、新曲目。推动传统舞蹈、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贯彻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和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重点支持列入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和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加强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将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湖北老字号”名单,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丰富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深入实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为重点,调研总结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经验,制订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标准。(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体育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推动整体性保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继续推进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力争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早日通过国家评估验收,到2025年,再争创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增设3-5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充分挖掘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全省重点支持建设5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推进我省“非遗在社区”工作,重点创建500个“非遗在社区”示范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服务国家和湖北重大战略。加强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展长江(湖北段)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加强同其他省区市交流与合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保护文化传统,守住文化根脉。(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深入挖掘乡村旅游消费潜力,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以楚文化、三国文化、神农文化等具有鲜明湖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开展“非遗+旅游”融合发展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保护水平。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重点扶植一批传统工艺产品销售企业,鼓励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重点旅游景区、大型商场超市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窗口,集中展示展销具有湖北地域或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支持合理利用互联网拓宽非遗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进一步扩大文化消费,开展“非遗+互联网平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打造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推动荆州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设,建立以楚式漆艺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体系,打造中国漆艺之都,创建荆楚文化传承创新全国示范基地。进一步提升屈原故里端午文化节、炎帝故里寻根节等祭祀活动品牌在全国的影响力。加强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继续办好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非遗文博展、鄂湘赣皖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展等活动。重点打造全国南方戏曲传承中心,振兴武汉戏曲“大码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革命老区和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革命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收集整理,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作品。加大对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支持,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优秀案例评选活动。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产品列入湖北省扶贫产品目录,促进当地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五)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力度。在主流媒体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栏,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的作用,形成一批品牌传播项目。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向世界讲好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故事,宣介荆楚优秀传统文化。(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

(十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读本,分期分批出版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普及读物。在部分中小学率先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本课程,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增设相关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在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重点建设10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强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责任单位: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完善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制度,适时修改完善《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鼓励各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推动制订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权益。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依法保护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

(十九)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要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保护工作,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岗位培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智库建设,进一步发挥专家咨询作用。(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组织管理费、项目补助费、传承人补助费等)列入本级预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畅通资金拨付渠道,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