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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短视频侵权问题探讨

2021-09-02    来源:天津日报 罗瑞芳 胡安琪    编辑:赵辉

在“著作权系列之短视频侵权”专题一中,曾简单介绍三种主要的短视频类型及其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这里,我们将根据不同短视频类型,就其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

视频博主自行拍摄、制作的短视频

此种类型的短视频是原创度最高的短视频,其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就视频创意本身是否存在抄袭;二是视频中插入的音乐、图片等是否侵犯著作权。

1.创意抄袭。原创短视频的灵魂在于创意。最早靠短视频走红的Papi酱正是依靠独特的“1人分饰多角吐槽社会现象”等创意掀起热浪,并迅速爆红。

但短视频的创意是否存在抄袭往往是实践中认定的难点。2018年,视频博主秦小帅就曾在微博上发布博文,认为其“以老师讲课的形式吐槽某种现象”的创意被Papi酱抄袭。秦小帅发布微博后,Papi酱好友发声称Papi酱“用老师讲课与其他事情混搭”的创意早在2016年就已经出现,Papi酱不仅未抄袭秦小帅的创意,反而存在被其反抄袭的情形。

在前述著作权系列中,我们曾科普过“著作权保护表达但不保护思想”的基本逻辑,即《著作权法》对“创意”本身是无法保护的,只有相关创意被具体化为某一视频、图片、文章等“表达”、成为作品后,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认定短视频是否存在“创意”抄袭只能停留在道德评判上,如果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应当通过短视频本身所呈现的内容是否存在较大程度的雷同来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2.援引图片、音乐等因素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想要完成一个原创视频的拍摄,图片、音乐、文字的花式、字幕字体格式等内容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因为音乐、图片等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利,因此,视频博主在自己的视频中引用音乐作品、图片作品及使用他人设计的字体用于制作字幕时,都应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被视为侵权并被要求赔偿损失。

在专题一中,我们曾简要介绍过Papitube旗下视频博主“Bigger研究所”因违规使用背景音乐而被诉侵权一案。该案是国内首个短视频MCN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为原创视频博主尊重他人著作权问题敲响了警钟。

该侵权案件起源于Papitube旗下视频博主“Bigger研究所”于2018年在酷燃视频上发布的一则广告视频。该视频经发布后在平台的播放量达到了2039万,而转发、点赞和评论的总数据则超过25万。在该视频中,作为视频博主的“Bigger研究所”引用了音乐人Lullatone于2011年发布的原创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而该引用行为并未经《Walking On the Sidewalk》版权方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后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音未公司)将“Papitube”运营公司徐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及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二被告侵害北京音未公司音乐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57041元。

在审理该案后,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在该判决中对于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具体赔偿数额认定如下:

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和徐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

北京某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了涉案视频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该行为包含复制行为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经过复制过程、存在复制行为,故上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吸收前置的复制行为,由此本院认定北京某公司在制作短视频使用未经授权的涉案音乐并将其上传至网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能;另,上述行为并不存在发行行为,故北京音未公司主张侵犯发行权权能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认定北京某公司侵犯了北京音未公司对涉案音乐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一节,北京音未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因使用涉案作品而获得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创作难度、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以及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时间、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4000元。

……

就北京音未公司的维权支出认定一节。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差旅食宿、公证认证、翻译费等费用……该项支出并不属于合理支出,故本院对北京音未公司要求的该项支出,不予支持。

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其他取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本院将综合其提交的代理合同及在互联网法院诉讼的维权成本,酌情支持其合理开支3000元。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该案要求二被告公司赔偿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共计7000元。该金额与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25万余元相去甚远。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一是视频博主未经许可在其视频中援引他人音乐作品的,将被视作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视频博主被认定侵权后,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中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以及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时间、方式等因素来综合认定赔偿金额。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方索赔25万余元,但法院最终仅支持7000元。这种“判赔金额明显少于诉请金额”的现象是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常见现象,也是导致著作权人索赔成本远高于收益成本,而常常放弃索赔的因素之一。

视频博主直接截取部分片段

并发布的短视频

这种将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体育节目等精华片段直接截取并发布的行为将构成对原始视频著作权的直接侵犯。最近微博、抖音等多家短视频平台明确提示用户,禁止随意剪接、传播东京奥运会体育赛事片段,正是对此种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一种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一类短视频发布博主数量多且遍布较广,如果就单独的某一视频博主追责,著作权人将付出较为高昂的成本。因此,此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常常会选择追究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对此,笔者将在后续短视频系列文章中予以介绍。

视频博主加工后

形成的短视频

此种通过添加其他元素、进行自我评论等对影视剧作品进行二次加工类型的短视频如“n分钟说电影”“XXX带你看电视剧”等,主要形式为视频博主就某一电影、电视剧的内容进行个人总结,并对相关内容发布或恶搞、或诚恳的评价。在这类短视频中,为说明和介绍的需要,将不可避免地援用其所评价的电影及电视剧的片段,由此引发究竟是“侵犯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合理使用”的争议。

“谷阿莫说故事”是网络博主谷阿莫的系列节目,其基本形式是谷阿莫将一部长达几小时的电影或长达几十集的电视剧内容进行压缩后,通过自身幽默风趣的语言进行解读。其短视频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解说(即口述作品),第二部分是视频部分,两者结合构成谷阿莫的视频作品。

谷阿莫因其幽默的解说风格受到网民喜爱,却也因此引来了官司。2018年6月7日,影音平台、迪士尼等5家公司因认为谷阿莫制作的“n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是未经许可使用来源不明的影片,在中国台湾提告其侵权,后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谷阿莫未经授权违法使用电影片段重置,将他起诉。

受诉后,谷阿莫发声称,其说故事系列视频全长仅有两三分钟,整个视频援引原电影、电视剧作品的片段根本不足十分之一,作品符合评论、解说、生态研究、心得教学和新闻报道的效果,完全构成“合理使用”。

那么,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谷阿莫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答案的关键在于谷阿莫在其作品中对原电影、电视剧的引用是否为“适当引用”。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才构成合理使用。谷阿莫的视频中,其口述作品部分具有独创性,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视频部分是对已有电影、电视剧作品内容的直接缩减,缩减后的视频内容构成其作品“视频部分”的全部时长,已经不能被视为“适当引用”,其所谓“合理使用”的观点不能成立。而其擅自删减、传播电影、电视剧片段的行为,已构成对原视频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罗瑞芳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安琪系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