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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征求意见: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删除、下沉信息

2021-01-12    来源:中国网 赵晓雯    编辑:邱娟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发布虚假信息或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等。

在信息发布与审核环节,《办法》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为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办法》强调,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据了解,该意见反馈截止至2021年2月7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law@cac.gov.cn)或通信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