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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就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0-12-0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邱娟

  12月3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发布了《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征求将从2020年12月03日持续到2020年12月16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规范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湿地城市是指按照《湿地公约》决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中国政府提名,经《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证书的城市。参与国际湿地城市认证的应为直辖市的区、省辖市(地级市与副省级城市)和县级市全域。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相关工作,具体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国际湿地城市的创建和发展应当遵循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认证的城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区域内应当至少有一处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或者两处省级重要湿地。

  (二)区域湿地资源禀赋较好,满足滨海城市湿地率≥10%,或者内陆平原城市湿地率≥7%,或者内陆山区城市湿地率≥4%,且湿地面积3年内不减少,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0%。

  (三)已经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有专门针对湿地保护修复的内容;编制了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安排了资金支持湿地保护修复。

  (四)当地人民政府已经建立相关的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机制。已经成立湿地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配置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五)所在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已经颁布湿地保护法规或规章,并且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制度体系。

  (六)已建立专门的湿地宣教场所,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了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组织公众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活动。

  (七)该城市针对本条第一款所列湿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已经采取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并取得较好成效。

  2.已经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在遇到突发性灾害事件时有防范和应对措施。

  3.湿地利用方式符合生态优先及合理利用原则,同时综合考虑湿地保护及湿地供给、调节、文化以及支持功能的有效发挥。

  (八)近3年内在针对本条第一款的湿地未从事开(围)垦、填埋、排干、擅自改变用途及永久性截断水源等活动,且在其他湿地未发生重大案件和破坏行为。

  第六条 国际湿地城市的认证提名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由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推荐,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参与认证的城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推荐函;

  (二)国际湿地城市推荐书(见附件);

  (三)宣传视频;

  (四)上述第五条的逐项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八条 对推荐材料不实或者故意瞒报,以及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推荐工作情形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提名工作。

  第九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提名名单,由《湿地公约》有关机构根据相关程序评审和颁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证书。

  第十条 国际湿地城市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一条 已获得认证的国际湿地城市有意愿继续保留称号的,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由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符合保留条件的城市,按程序提交《湿地公约》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