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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26条措施”实施指南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20-08-2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 北京市近日就《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发布实施指南,进一步为台胞台企在京发展提供同等待遇。

“26条措施”涉及为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台资企业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5G、循环经济、民航、主题公园、新型金融组织等投资建设,同等享受融资、贸易救济、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便利、标准制订等政策,支持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建设等;涉及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为台湾同胞在领事保护、农业合作、交通出行、通信资费、购房资格、文化体育、职称评审、分类招考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具体内容如下: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 产业创新中心

一、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执行,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本市注册的企业制法人单位。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组建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1-2 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1-3 企业技术中心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4号)依法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申报条件:

目前,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4号)依法管理,未对台资企业设置额外限制性条件。台资企业可依据管理办法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及违规限制条件2类。

1.基本条件

第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第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第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第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第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2.违规限制条件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第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第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第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责任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处

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3.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4.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6.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7.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8.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9.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0.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1.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2.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ETC BETC001—2020)中附录D、E相关说明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应大于等于60分。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1-4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

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3)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并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1.按照《北京市5G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9年-2022年)》,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关键技术创新、标准制定、网络演进以及产业发展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2.网络建设是电信运营商的市场行为,取得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通信与广电专业设计资质、通信总承包资质、监理资质(包含通信专业)的台资企业可参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投标,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可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工作支持。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1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北京市16个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申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参照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制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再生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具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台资企业在满足各区政府的政策要求下,均可参与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招投标。

施工要求:

本市建筑拆除工程实行建筑拆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建筑拆除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鼓励发包给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工程单位或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工程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废弃资源化处置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

拆除实施前发包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依法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建筑废弃物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发包单位应一并提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

拆除类项目应当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需要转运或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消纳场或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工厂进行合理处置。无法实施资源化处置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由产生单位妥善处置。

拆除工程完成后,发包单位应向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情况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明确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去向。

3-2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园林绿化局)

申报条件:

全市按照“谁产生、谁处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筹推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高效便捷的废弃物处置与管理体系,建成以“落叶化土”、“枯枝还田”为主体的利用体系,实现园林绿化废弃物应处尽处的目标。

责任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

3-3 欢迎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参与北京自然教育相关工作(市园林绿化局)

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参与北京自然教育解说系统设计、自然解说员和志愿者培训、自然教育课程开发以及自然教育相关活动等。

责任部门: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

3-4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市水务局)

申报条件:

根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6月-2020年6月)》的通知(京政发[2019]6)号,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责任部门:北京市水务局污水处理与再生水管理处

3-5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北京市16个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委)

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4号)《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首环建管〔2019〕5号),参照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执行,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能力的台资企业在满足各区政府的政策要求下,均可参与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招投标。

回收要求:

按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发展规划成立回收企业,设立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乡社区回收站点建设规划。按照每个社区至少1个交投点,每个街道至少1个中转站进行设置。对暂时难以设立固定站点的地区,由回收公司设置统一管理、规范作业的流动回收车辆。分拣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每区至少设立1个符合绿色环保要求,辐射范围广、分拣能力强的区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回收企业应符合市场、税务等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件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企业登记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推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6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申报条件:

1.项目核准(含变更、延期等情况)的请示;

2.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项目申请书;

4.有效规划意见;

5.有效建设项目用地意见:(1)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中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转让项目、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改扩建项目、租用现有建设用地及房屋项目只需提交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3)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责任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19》《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 的补充规定,允许台资企业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民航华北局负责相关初审工作。

责任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计划处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台资企业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企业可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查看招标公告,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参与相关项目。

责任部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注明的责任单位(具体项目单位)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金融监管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责任部门: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

台资企业平等享受《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投资产业及招商政策。

台资企业平等适用本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关于做好外商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0]238号),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本市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其中属于市级核准备案的外商投资法项目下放至所在区备案管理。

责任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处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8-1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部)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北京四板市场融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积极研究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

8-2 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加强交易商协会、主承销商与台资企业的对接,支持符合发债条件的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咨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市商务局)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预警立案处具体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性措施调查申请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企业可登陆http://trb.mofcom.gov.cn/网站,了解和查询有关“两反一保”调查申请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

咨询部门: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预警立案处 北京市商务局法制与公平贸易处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第三营业部中小客户服务处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北京海关)

责任部门:北京海关商品检验处

第12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本市各单位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在京台资企业与本市其他单位具有同等资格,依据《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申请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

责任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科委、市教委)

13-1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科委)

受科技部委托推荐北京地区符合申报要求的上述国家级项目,依科技部网上发布的项目征集通知确定北京的项目截止时间并在北京市科委官网发布,并对有限额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具体办事流程可登陆科技部火炬中心官网,点击“在线服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查看办事指南,申报项目须先注册,提交前需选择推荐地区为“北京”。

责任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处

13-2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大学科技园(市教委、市科委)

申报条件: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117号)的规定,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各地方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本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北京地区大学科技园推荐认定工作由市科委统筹负责,市教委配合开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委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那个,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受科技部委托推荐北京地区符合申报要求的上述国家级项目,依科技部网上发布的项目征集通知确定北京的项目截止时间并在北京市科委官网发布,并对有限额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具体办事流程可登陆科技部火炬中心官网,点击“在线服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查看办事指南,申报项目须先注册,提交前需选择推荐地区为“北京”。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

第14条 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

台湾同胞如遭遇紧急情况,均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

1.拨打外交部领事保护与协助应急热线。在海外拨打方式是+86-10-12308,也可拨打+86-10-59913991的备用长号码。

2.下载“外交部12308”手机客户端(APP),通过“一键求助”功能,实现网络拨打12308热线。

3.直接拨打驻外使领馆公布的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

4.通过中国领事服务网、“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领事之声”微博,第一时间获取海外安全提醒等重要信息。

第15条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15-1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15-2 台湾同胞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市农业农村局)

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申报农业项目

责任部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第16条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市交通委)

北京市主流网约车APP可支持台胞使用。台胞在北京持有效使用的手机号码及手机,下载相关网约车APP,根据APP操作提示完成用户注册。按照网约车APP移动支付要求关联银行支付账户,即可开通网约车服务。

咨询部门:

市交通委 首汽约车 滴滴出行

第17条 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第18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申报条件:

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京无房且在大陆工作、学习和居留的台湾居民,可在本市购买一套住房。

责任部门: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购房资格审核室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促中心)

19-1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北京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营运(市委宣传部)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北京市文化产业建设发展,鼓励来京开办文化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文化产业园区,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责任部门:各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19-2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加北京文化创意大赛(市文促中心)

北京文化创意大赛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主办。

责任部门: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19-3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加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报条件:

经文化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可以在北京市进行文化交流演出及营业性演出。

19-4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北京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关注北京市相关机构发布的招聘和活动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报名参与。

有意愿参加北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在“公示公告”栏查询聘用信息,按公告相关要求进行报考。

咨询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人事处

第20条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市文化和旅游局)

该奖项为国家级奖项,每三年一次,在北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根据评奖当年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通知要求,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进行申报。

责任部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

第21条 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科委)

申报条件: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本市职称评价范围,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可作为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具体情况请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每年年初在局网站通知公告(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发布的当年职称评价工作安排附件,按照公布的系列、专业、申报时间、评价机构、联系方式等,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高校科研机构自主评聘三个类别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师资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

第22条 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市教委)

市教委将在2020年高职招生通知中调整相关政策,允许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凭父母中某一方的台胞证件、在大陆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到居住地招考部门报名,在京参加市属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具体操作办法将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制定完善。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处

第23条 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市教委)

申报条件: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13〕9号)要求,内地(大陆)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首次招收港澳台学生前,须于上一年度的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备案材料,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中央部委或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备案材料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负责接收市属高校备案材料并向教育部提交备案工作。

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1)学校基本概况;(2)校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和管理机构、分工,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设置情况;(3)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5)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介绍等。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市教委)

24-1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与内地学生同等待遇。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24-2 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公派留学工作是由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基委”)负责组织实施,可登陆国家留学网查询申报指南。

第25条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市体育局、北京冬奥组委对外联络部)

25-1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市体育局)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京参加北京市体育局主办、承办的体育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京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部门:北京市体育局办公室

25-2 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北京冬奥组委对外联络部)

北京冬奥组委欢迎中华台北奥委会和中华台北残奥委会对北京冬奥组委进行赛前访问,了解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事筹办进展,听取相关业务领域介绍服务政策及水平,并对北京、延庆、张家口赛区进行场馆考察。北京冬奥组委同时欢迎中华台北奥委会和中华台北残奥委会参加北京冬奥组委组织召开的代表团团长会、开放日等活动。

责任部门:北京冬奥组委对外联络部

第26条 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市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局加大台湾运动员以内援的身份参加北京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的开放力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北京市体育院校。

责任部门:北京市体育局办公室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