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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政策

青海出台20条措施利用外资 鼓励外资投资文化旅游领域

2020-06-29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邱娟

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青海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20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指出积极引导外资多领域开放,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向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等领域发展。

同时,措施还提出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支持外国投资者在青海省合法合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

以下为措施全文:

青海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2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积极引导外资多领域开放。以国家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重大战略为契机,落实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发展外资领域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聚焦我省“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四种经济形态”引领,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向农牧业、新基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医疗养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等领域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业开放政策措施。取消对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着力实施“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和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减少外国银行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办理外资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事项申请。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用好汽车领域外资政策。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领域开放,支持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严格执行国家修订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及时兑现政策期内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依法适时将外资建筑业企业纳入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无差别对待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涉密工程除外)。支持外国投资者在我省合法合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工作,不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限制,不限额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数量。审批或监管部门不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及收费,不违规干预影响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结论。(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五)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质量。鼓励外资研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吸纳我省高科技人才参与研发工作,为我省高新技术人才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进一步做好外资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及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服务工作。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研究申报自由贸易试验区。协调各部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积极做好申报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准确把握利用外资在自贸区建设中的功能定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海关,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打造园区引资开放平台。支持各类园区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的引资平台,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做好外商投资在开展研发合作、用地支持、投资重点产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强化各类保税区的“保税+”管理模式,打造以保税物流、跨境电商、口岸服务、第三方物流、金融保险等为主的产业链条集聚区。(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加大外资招商引资力度。灵活运用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的激励措施,积极支持和服务我省相关单位、企业赴境外开展招商活动,对相关团组出访任务审核审批、护照颁发、申请签证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编制和发布《青海省外商投资指引》,充分借助政府网站、官方微博、报纸刊物等渠道,全面宣传解读利用外资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便利化改革质量

(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外汇管理支持涉外经济发展各项政策、企业外债登记便利化措施,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时选择“投注差”或“全口径”模式,降低融资成本;在真实、合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推进企业外债注销登记在银行办理,切实降低企业各项成本;落实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要求,便利企业实需、自主经营。积极推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计价结算。(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外国创新创业人才来青工作便利化程度。放宽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在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限制。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证明材料,申办有效期2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在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毕业后2年内来青创新创业的,可凭学历(学位)证明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被企业、单位聘雇的,可按规定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我省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已办妥B类以上工作许可,凭工作许可直接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已对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各相关部门确保外国人来青工作许可、签证、居留等衔接工作,提高来青工作的便利度。(省科技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省外事办,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扎实推进业务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发挥西宁、海西、海东地区利用外资的区位、资源等优势,拓宽外商投资领域,推动全省外资工作均衡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扎实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工作。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并协调解决,确保外商投资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牵头,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规范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等处理程序。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监管政策执行行为。全面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方式,减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抽查事项清单、频次和比例,实施生态环境差别化管控,通过强化正向鼓励措施、优化应急减排措施、完善执法监管、加大帮扶指导等措施,全力保障高质量投资和项目建设。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限。(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涉及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对涉及外商投资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各有关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限,给企业预留调整的时间,提高外资政策透明度。(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对外商投资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依法及时审查和处理保全申请。加强保护外资企业隐私和商业秘密,协调好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各自作用,促使司法保护形成更为有效的整体合力。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理,统一认定标准,积极开展繁简分流试点工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升审判质效。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销毁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创新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机制建设,对技术事实复杂且有争议的案件,运用技术调查官审查、庭前专家会议审查,专家咨询等调查方式,明确案件技术事实,夯实案件裁判事实基础,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不断完善以诉讼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支持诉讼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省法院负责)

(十八)加强外商投资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公安、海关、网信、通信管理、版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联动机制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执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发挥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的作用。运用标准化手段,夯实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基础,提升外商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邀请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标准化工作,为外资企业提供标准咨询、标准信息交流、标准比对分析、标准跟踪研究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外资企业制定适合市场需求、经济合理的企业标准,促进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营造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环境。优化大数据技术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供应商无障碍、公平获得政府采购信息。严格审核采购文件内容,明确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园区要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担当,密切配合,强化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