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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政策规范考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019-11-12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2日讯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即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并依据合同支付给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用于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料整理及科学研究等工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应依法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

办法指出管理支出是指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为配合基本建设的各项文物考古发掘工作顺利实施而产生的年度内共性支出,最高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

此外,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结项管理,项目未结项前视同结转,可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年。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政策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及《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管理有关事宜的函》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并依据合同支付给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用于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料整理及科学研究等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依法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八条 内蒙古文物考古所要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细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明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应依据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工作合同后收取。

第十条 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十一条 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纳入单位经营收入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 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的支出以项目收入预算为限,实施项目管理,列入单位经营支出。具体分为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和税金支出。

第十四条 业务支出是指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为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而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与资料整理、研究等考古业务直接支出。

第十五条 业务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工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差旅费、技术工人劳务费、民工劳务费、实习生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发掘费用。主要包括临时占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回填费、房租费、测绘费、数据采集费、租赁费等。

(三)设施购置费。主要包括文物保护设施、设备购置费、临时建筑设施费、消耗品购置费、专用材料购置费等。

(四)勘探费。

(五)办公用品购置费。

(六)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用。

(七)标本测试鉴定费。

(八)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与现场安全保卫费。

(九)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

(十)业务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与学术会议费。

(十一)其它有关考古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管理支出是指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为配合基本建设的各项文物考古发掘工作顺利实施而产生的年度内共性支出,最高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

第十七条 管理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聘用人员工资、安全保卫费、公用的设施设备修购、库存文物保护修复、不与项目直接关联的学术交流和期刊出版、人才培养、陈列展览、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前期准备等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管理支出实施分摊核算,每月分摊至尚未结项的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项目。单个项目的管理支出,最高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

第十九条 税金支出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应承担的各类税金。

第二十条 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设备参考《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试行)》配备。

第二十一条 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

第二十二条 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业务用车的租赁、维护、保养、保险以及过路费、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应纳入项目业务支出,并严格控制支出规模。

第二十三条 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项目实施前,要依据实际工作合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项目形成的各项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五章 结转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结项管理,项目未结项前视同结转,可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理结项后的结余资金可作为事业基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课题研究。用于考古业务人员开展的主动性业务研究与成果出版工作。

(二)基本建设及维修维护。用于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工作站、文物库房、实验室、考古基地、发掘现场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及专业设施、车辆、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维护。

(三)人才培养。用于考古业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

(四)公益性文物保护。用于全区的突发性文物保护与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

(五)其它与考古业务相关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项目责任机制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公开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依后者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颁布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后,本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