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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广东省民办博物馆工作指引

2019-09-20    来源: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编辑:黄丽

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一、民办博物馆的管理机构

民办博物馆应严格落实双重管理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民办博物馆业务主管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是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机关。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博物馆可申请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一)由全省性行业协会或组织举办;

(二)藏品5000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100件/套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三)在全省具有填补门类空白和示范引领作用。

申请由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由各地文物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予以核定。

二、民办博物馆的设立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博物馆。

(一)设立条件

根据《博物馆条例》、《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设立博物馆的条件包括:

1. 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展厅(室)面积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2. 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3. 具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 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5. 具备符合开放条件的、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消防和安防设施及应急预案。

(二)设立程序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严格按照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等程序进行。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还需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 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民办博物馆应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2. 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博物馆申请备案登记,应先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选择“省直窗口-->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博物馆设立备案-->在线办理”,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文件。

3.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民办博物馆凭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和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民办博物馆的名称要求

(一)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应包含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

(二)民办博物馆名称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或“世界”“国际”等全国性或国际性组织字样。

(三)冠名“广东”或“广东省”的民办博物馆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四、民办博物馆定级评估

凡依法登记备案的民办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由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博物馆评估。博物馆经定级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未入一级、二级、三级的博物馆,等级为无级别。

(一)一级博物馆条件

1.藏品20000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2000件/套以上;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世界意义。依托各类遗迹遗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建设的考古古建类博物馆,可适当放宽至藏品总量达到16000件/套或三级以上珍贵文物1600件/套以上。

2.在国内外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很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很强,年观众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观众2万人次以上;经常举办出境展览或引进外展。

3.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年免费接待青少年观众人数占观众总人数的20%以上;科学管理观众容量。

4.推荐总得分需达到800分以上(总分1000分)。

(二)二级博物馆条件

1.藏品10000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1000件/套以上;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依托各类遗迹遗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建设的考古古建类博物馆,可适当放宽至藏品总量达到8000件/套或三级以上珍贵文物800件/套以上。

2.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年观众3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观众1万人次以上;经常举办国内巡展和引进展览。

3.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年免费接待青少年观众人数占观众总人数的30%以上;科学管理观众容量。

4.推荐总得分需达到600分以上(总分1000分)。

(三)三级博物馆条件

1.藏品5000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500件/套以上;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省级意义。依托各类遗迹遗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建设的考古古建类博物馆,可适当放宽至藏品总量达到4000件/套或三级以上珍贵文物400件/套以上。

2.在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年观众10万人次以上;定期举办省内巡展和引进展览。

3.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年免费接待青少年观众人数占观众总人数的40%以上;科学管理观众容量。

4.推荐总得分需达到400分以上(总分1000分)。

五、民办博物馆的藏品来源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六、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认定和定级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凡经认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档备案。对民办博物馆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民办博物馆的申请,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对符合定级条件的文物按程序确认其级别。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八、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要求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览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九、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

对于拟申请设立的民办博物馆,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举办者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民办博物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民办博物馆应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民办博物馆社会审计制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民办博物馆法人财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民办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十、民办博物馆的章程

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十一、民办博物馆的社会服务

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并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同时,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十二、关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鼓励民办博物馆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将逐步被纳入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

促进国有和民办博物馆之间在馆藏资源展览展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发掘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十三、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

依法备案登记,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运行评估合格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可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

国有博物馆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争取受援民办博物馆达到或接近国家三级博物馆的水平。

优先对口支援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十四、对民办博物馆的财政支持

国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范畴,在人员培训、经费安排、馆际交流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根据需求情况优先考虑已纳入质量评价体系的民办博物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将民办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用于奖励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重点支持运行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民办博物馆。

十五、民办博物馆的培训政策

国家文物局将民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全国文博人才培训体系。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将民办博物馆职称评定纳入本省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定期举办民办博物馆馆长及专业技术人员系列培训班。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创新人才培养的形式和机制,支持民办博物馆专业人员到国有大型博物馆挂职、访学,探索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纳入“高层次文博人才提升计划”培养范围。

十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在民办博物馆领域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创新。支持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试点,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博物馆行业特点的做法、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县级新建博物馆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模式,在不改变国有藏品的所有权属性及馆舍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的监管。

十七、民办博物馆的筹资渠道

支持民办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博物馆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发起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对于民办博物馆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管理。支持民办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民办博物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

十八、民办博物馆的变更

民办博物馆的重大事项如名称、馆址、藏品、展览和章程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先到登记注册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九、民办博物馆的退出

民办博物馆设立应以永久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的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附件: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文物博发〔2016〕29号)

<说明>

一、根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基本要求,*为可选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博物馆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本博物馆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概述基于本馆定位的藏品体系),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下同〕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藏品、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为博物馆运营提供保障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撤回、转移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

第八条 本博物馆开办藏品:   件(套);开办资金:     元。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存在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提供的藏品数量和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

(二)陈列展览:                  ;

(三)学术研究:                  ;

(四)社会教育: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举办者向博物馆提供的藏品,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举办者提供的开办资金,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开办藏品、资金转移手续完成后,相应藏品、资金等资产即为本博物馆法人财产。

〔藏品财产权转移通过签订捐赠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本博物馆成立后,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内容包括:(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及其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博物馆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名,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以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三条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公众代表)组成,理事来源、名额和产生方式为:

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  名,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选产生;

职工代表  名,由全体职工推选产生;

社会人士代表  名,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代表  名,由有关单位推选产生,其余通过邀请或征选的形式产生。

〔有关单位包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博物馆所在地政府民政、财政、文物等相关部门,下同。凡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财产投入的民办博物馆,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理事参与治理〕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修改博物馆章程;

(二)制订、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制订、审议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四)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五)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议和批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六)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对博物馆重大财务支出、募集资金、增加开办资金等事项行使决策权,监管博物馆法人财产,确保博物馆拥有独立、稳定的法人财产权;

(七)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征集、接受捐赠和处置藏品的有关方案,监督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确保博物馆藏品妥善管理和有序传承;

(八)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九)聘任或解聘馆长,根据馆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博物馆的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十)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拟定下届理事会组织方案,主持理事会换届事宜;

(十二)决定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在博物馆终止时负责拟定藏品及法人财产处置方案;

(十三)为博物馆运营筹集保障经费;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  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藏品注销及处置;

………………………………………。

凡接受政府资助的藏品、资金等资产的处置,需经政府部门代表理事的同意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理事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持反对意见的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博物馆聘任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馆内设机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博物馆设监事(或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监督理事会、馆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              。职能:          ;

(二)              。职能:          ;

(三)              。职能:          ;

…………………………………。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包括本馆专家和馆外专家。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证书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公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藏品主要类别如下: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藏品取得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不接收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三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标准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藏品账目及档案、文物藏品档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对藏品注销从严掌握、谨慎处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不够本馆收藏标准的;

(二)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博物馆注销藏品,需由馆长提出申请,组织专家组评估,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

注销文物藏品,应严格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政府部门代表参加的民办博物馆理事会,在审议注销文物藏品议案时,政府部门代表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对已注销的藏品,可通过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等方式依法处置。

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应当与注销藏品申请一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处置结果等全部记录,须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收益,仅限用于本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和保护,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藏品信息和知识。依托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知识传播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和措施,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所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  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报告,公开本博物馆的组织情况、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博物馆不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不能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九条 本博物馆应当制定法人财产管理制度,并建立法人财产清单,清单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博物馆的法人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博物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开展的法人财产管理情况(包括藏品管理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博物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藏品、陈列展览等备案材料。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工。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活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在理事会关于博物馆终止的决议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博物馆终止后,藏品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接收,由业务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

其他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博物馆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