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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9-09-1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编辑: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1.删去第七条第四项"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的审查。"

2.将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修改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3.删去第十三条第五项"有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作业单位;"

4.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路养路费"。

二、《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1.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3.第四条第一款删去"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将"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4.第五条第二款免于登记肥料品种增加"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放在高浓度复合肥之前。

5.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工作。"

6.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肥料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签样式。"

7.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一款、第三款,将第二款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肥料登记,发放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五年:(一)产品有正式名称和通用名称;(二)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产品具有明显、可靠的肥效。"

8.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正式"删去。

9.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产品名称"修改为"商品名称","应进行肥料变更登记"修改为"应申请变更登记"。

10.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备案。"

11.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条文中的"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号"。

12.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格式文本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