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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类广播电视产业项目将获相关专项资金扶持

2019-06-1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邱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机构改革和近年来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江苏省财政厅会同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对《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7号)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推出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显示,专项资金将扶持精品创作生产项目、智慧广播电视建设项目、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其他具有成长性、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的项目等四类广播电视产业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三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预算的30%。

办法全文如下: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播电视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省级现代服务业(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精品创作生产项目:包括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

(二)智慧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包括为全面提升广播电视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所开展的广播电视智慧化生产、智慧化传播、智慧化服务项目。分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可两年持续支持。

(三)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展会项目、服务平台项目和广播电视园区(基地)培育项目等。

(四)其他具有成长性、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三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预算的30%。省级以上节展类项目、服务平台项目,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一)项目补贴。对正在实施的广播电视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广播电视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广播电视项目采用奖励方式。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至项目申报截止日,已完整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要求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投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明确合理。申报奖励的项目需在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其他项目建设财务支出进度需达30%以上(重点展会、服务平台及精品创作生产项目除外)。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的。

(四)近3年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对省广播电视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做好年度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的下达。配合省广播电视局收回省直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六)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广播电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评审方案等。指导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三)负责建立年度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或现场答辩),提出拟资助项目并对外公示,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当年扶持项目的经费下达工作。收回省直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督促并指导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七)负责省直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承担有关监管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和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配合广播电视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广播电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广播电视产业的关联度等,做好项目实地考察相关工作。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自觉接受财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

(二)每年省广播电视局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申报要求。

(三)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办理项目申报,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

(四)各设区市(含昆山、泰兴、沭阳)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初审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第十六条 省广播电视局建立广播电视发展项目库,每年对各地(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所有获补助项目均从项目库中评审产生。

第十七条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公示、报批、下达经费。

项目评审:采用内部评审小组和外聘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法,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实地考察:通过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对项目评审后拟扶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重点项目可采用现场答辩的形式。

综合评价:根据实地考察或现场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扶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公示:省广播电视局对拟扶持的项目会商省财政厅后,通过省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报批:省广播电视局将拟扶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经费下达:对经报批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下达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调整预算、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广播电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对按程序审批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下达后6个月仍未实施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有权收回专项资金。对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有权全额或部分收回专项资金。

除项目奖励资金外,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还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能截留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广播电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核减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支持规模,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8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现代服务业(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9-2023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3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7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