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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暂行办法 管理省属文化企业核心资产

2019-02-2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邱娟

为规范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提高文化企业核心资产的经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日前山东省财政厅推出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版权资产获取管理、版权资产日常管理、版权资产处置管理等方面对山东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做出暂行规定。以下是《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提高文化企业核心资产的经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版权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版权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对企业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版权资产管理,是指将版权资产纳入企业管理范围,通过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对版权资产进行组织、协调、配置,促进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过程。版权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维护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依法及时确认版权资产产权归属,明确版权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全面反映版权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程,规范版权资产的形成、使用、交易、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准确、完整核算反映企业版权资产价值变动情况。

(四)注重效益。加强版权资产源头管理,提升版权资产的技术含量,强化版权资产运营能力,提高版权资产对企业整体效益的贡献率。

第五条 加强出资人监督与企业自身管理相结合,省财政厅依法对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企业要履行版权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流程和标准,加强版权资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版权资产获取管理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的获取来源包括创作、购置、受赠、划拨、置换等。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获取版权资产,要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实施。重点加强对版权资产来源及标的相关情况的前期调查论证工作,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作品的基本情况,作品的类别、创作形式、题材类型、体裁特征、有关权利的情况、登记情况、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等。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通过与国(境)外相关文化企业的版权资源的贸易(引进或输出)获取版权资产时,须严格把控内容、作者、题材,确保版权引进的意识形态安全。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自主进行版权创作,要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选题资源,鼓励创新创优,加大版权开发力度,增加版权资源特别是自主版权资产的战略储备。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自主进行版权创作,要明晰版权资产权利归属。由省属文化企业组织,代表省属文化企业创作,并由省属文化企业承担责任的作品,企业应与相关的个人、团队、合作方、委托方等签订合同,约定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版权资产购置前,应组织编辑、市场、发行、印务、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参与购置时综合评估论证和决策过程,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分析,努力降低版权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通过购置方式取得版权时,应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版权权属、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范围、期限及转授权、权利瑕疵担保、违约责任,对未来的使用、销售条件或者衍生权利销售条件、收益分配方式、比例等内容,确保购买版权资产权利及收益。对需要通过授权许可方式获得的版权资产,应与著作权人依法签订出版、翻译出版合同等版权许可文件,及时取得运营版权的资格。确需与著作权人之外的版权持有人签订版权授权合同的,应要求版权持有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著作权人授权委托文件。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以受赠、划拨、置换方式获取版权资产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办理。对于置换获取的版权资产,需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获取版权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对购置、自创、置换等方式获取的版权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获取过程中发生各项费用以及评估价值入账;对受赠、划拨等方式获取的版权资产,应按赠予方、划拨方提供的资产价值等有关凭证资料入账,无价值凭证资料的,可以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预计未来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版权资产计入资产类科目;价值较小、不需要资本化计量的版权资产,要在会计备查账簿中登记,确保版权资产账实相符。

第三章 版权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对以前年度获取的版权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在最高管理层中明确版权资产管理的负责人,确定版权资产管理机构,配备或指定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版权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版权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管理岗位责任,加强版权资产各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版权资产后,省属文化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台账。台账中应包括版权资产信息及作者、著作权人、授权日期、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授权地域、报酬标准及结算方式、是否可以转授权、是否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是否专有、有无侵权(或被侵权)等法律纠纷、纠纷解决方式、侵权责任的确定等信息。版权资产较多的企业,应建立版权资产管理数据库或信息平台,并有效维护和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版权资产档案,将合同、版权登记证明等权属材料归档存放。对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律师函等与版权资产有关的外部信息资料收集保存,并确保其来源与取得时间可识别。

第二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每年应根据版权资产的利用程度、剩余年限等情况,及时进行减值核算。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在权利范围内,通过自主运营、授权运营或转让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版权运营。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及时检查盘点版权资产,建立版权资产生命周期届满前的清查、核实工作,更新版权资产数据信息并将资产状态沟通必要的相关方,保证账实相符,保证版权内容资源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 版权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处置,要遵守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需履行审查批准程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版权资产出售、对外投资、质押、报废等事项,应按照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版权资产处置行为,确定版权资产处置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外销售版权资产时,根据各文化企业的行业特点,对具备公开竞价交易条件的版权资产需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对尚不具备公开竞价交易条件的版权资产,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版权资产进行评估时,应考虑以下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方案。

(一)应当根据版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合理估计版权标的的预期收益,并关注运营模式法律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

(二)应当合理确定版权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剩余经济寿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作品类别、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作品的权利状况等因素。

(三)应当关注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当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时,应当积极取得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

(四)应当合理确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作品重置成本包括创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创作环境配套成本、场地使用或者占用等合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二十七条 对版权资产评估可根据不同目的选择不同价值类型:

(一)以质押为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二)以出资、对外投资、出售等交易为目的,一般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

(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完善公司内部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要对企业内部版权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版权资产决策程序、档案存放、台账管理、记账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版权资产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进行版权资产交易时,省文资监管部门、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及文化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核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所属子企业、其他省属企业设立的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市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