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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舞台艺术青年人才创作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2018-03-20    来源:山东省文化厅    编辑:赵辉

各市文广新局,有关省直艺术单位,有关高校:

为鼓励和支持舞台艺术领域青年专业人才开展更多艺术实践,提升其综合素养、创作能力和艺术水平,加强我省艺术人才队伍建设,省文化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山东省舞台艺术青年人才创作项目”工作。现将“山东省舞台艺术青年人才创作项目扶持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市、各单位认真研究,广泛宣传,精心准备,组织动员更多青年人才积极做好项目策划、储备和申报工作。

山东省文化厅

2017年4月18日

山东省舞台艺术青年人才创作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舞台艺术领域的青年专业人才通过更多艺术实践,提升其综合素养、创作能力和艺术水平,培养推出更多高水平艺术人才,省文化厅决定开展“山东省舞台艺术青年人才创作项目”扶持工作(以下简称青年人才创作项目扶持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青年人才,是指我省舞台艺术领域中从事剧本(脚本)创作、导演(编导)、作曲(唱腔设计)、舞美(灯光、服装、化妆造型)设计、表演(限主演)等工作的4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青年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作项目,是指由上述人员组成创作团队并由相关艺术创作生产单位申报实施的舞台艺术剧(节)目。

第四条青年人才创作项目扶持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艺术人才成长规律,支持青年人才开展剧(节)目创作实践,推动其不断提高综合艺术素养、丰富舞台实践经验、增强艺术创作能力,培养推出更多德才兼备、成果丰富、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青年艺术骨干。

第二章扶持数量及额度

第五条青年人才创作项目扶持工作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个项目。其中大戏不超过2个、每个不超过50万元,小戏不超过8个、每个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文艺单位和青年人才可以连续申报、多次扶持。但已有项目尚未完成结项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青年人才创作项目扶持工作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市级文广新局或省直文艺单位统一组织报送。

第八条凡经我省政府部门批准备案、拥有稳定演艺队伍和较强创作生产能力的省内艺术创作机构均可申报,包括艺术院团、文化馆、艺术院校以及有相应制作能力的演出公司等。

第九条青年人才创作项目扶持工作不受理个人申报。有项目需要申报的青年文艺工作者,应当邀请其他创作人员组建创作团队,并协调相关艺术创作机构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

第十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范围包括大型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杂技剧、音乐剧、小剧场戏剧、跨界融合作品(简称大戏),以及小型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小型音乐剧(简称小戏)。其中,大戏90分钟以上(儿童剧60分钟以上),小戏20分钟以上。

(2)项目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作曲、舞美服装灯光设计、主要演员),应当以我省青年艺术人才为主,其中45岁以下人员占总人数2/3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包括:成熟剧本和导演阐述,青年主创团队名单及艺术简介,较为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第四章项目评选

第十二条省文化厅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评选以专家集体评议、个人独立投票的方式,形成专家组推荐扶持项目建议,并报省文化厅研究同意后公示。

第十四条评选标准:

(1)扶持项目应为原创作品,或由小说、影视剧等其它文艺样式改编创作的作品,不包括对其它剧种的一般性移植。

(2)扶持项目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创新意识强,创作题材、艺术理念和表现方式新颖。

(3)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较高的艺术创作演出实力。项目主创人员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违法违纪或其它形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省文化厅与项目单位及其青年主创团队签订资助协议,约定项目实施期间的权利、义务,规范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实施期间,申报单位要充分尊重项目团队创作意图,积极为项目提供外围保障、开展工作监督,协助安排助演人员、开展排练演出和营销宣传,加强经费管理和工作统筹,推动项目顺利推进、按时结项并接受省文化厅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团队对项目实施的思想品质和艺术质量负主要责任,并自觉接受申报单位的领导、监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规定,强化节约意识、团结意识、合作意识,群策群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省文化厅邀请相关人员组成专家团队,为入选项目提供专家指导、学术研讨和艺术把关。

第六章监督验收

第十九条实施主体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听取创作团队工作报告,协助解决实施期间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创作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作品创作制作、排练演出等直接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演职人员补贴、设备设施购置。除个别特邀主创人员外,项目团队不得领取创作劳务。

第二十一条省文化厅邀请专家开展结项验收工作,全面考察项目的思想主题、艺术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文化厅将汇总全省青年编剧、导演、作曲、舞美设计、表演、艺术评论等艺术工作者信息,建立“全省舞台艺术青年人才名录”,支持青年创作人员密切联系、加强沟通、深化合作。

第二十三条省文化厅不定期举办青年艺术人才座谈会、研讨会、集体采风及其它学习交流活动,加强青年人才沟通联络,形成青年人才聚合效应。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